各县(市)区委,各县(市)区人民政府,市直各单位,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:
《环巢湖生态示范区建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已经市委、市政府研究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落实。
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
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
2013年9月26日
环巢湖生态示范区建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环巢湖生态示范区(以下简称“示范区”)建设步伐,规范示范区建设工作,实现示范区建设监督管理的全领域、全过程、全覆盖,确保示范区建设和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安全、优质、高效、廉洁运行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建设涉及的各地、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。
第三条 示范区建设监督管理范围主要包括:资金使用情况、责任履行情况、建设进度情况、工程质量情况、工程“四制”落实情况以及需要加强监督管理的其他内容。
第四条 多渠道加强示范区建设监督管理。
(一)廉政监督。纪检监察机关根据《合肥市重大项目实施廉政建设派驻纪检监察工作暂行办法》等规定,实行示范区建设重大项目廉政建设纪检监察派驻制度,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组,对建设项目实施全程廉政监督和效能监督。组织部门加大对示范区建设项目单位的干部巡视力度,检查项目单位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,督促尽职尽责;同时加强干部的发现和培养,促进从事示范区建设的优秀干部脱颖而出。
(二)审计监督。审计部门按照《合肥市环巢湖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跟踪审计实施意见》等要求,采取日常跟踪审计、单项价款结算审计、专项审计及调查、竣工财务结算审计等形式,督促项目规范管理,严禁超概算规模、超标准建设,严禁擅自变更项目设计和内容。同时,项目单位要主动接受金融部门监管,提高资金使用效率。
(三)建设监督。发改、建设、水利、环保、交通部门分别牵头成立督查组,抽调部门工作人员,聘请相关专家共同参与,每个督查组对2—3个县(市)、区(开发区)项目的工程建设进行全程监督管理。
(四)环保监督。环保部门按照《环保法》等规定,严格加强环保执法检查,坚持绿色、生态、可持续发展,严防发生生态环境持续恶化、重特大污染事故和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。
(五)舆论监督。宣传部门把示范区建设作为当前合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热点,组织新闻媒体持续开展宣传报道,引导广大市民及时了解示范区建设情况,扩大示范区影响力和知名度。
(六)社会监督。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,向社会通报示范区建设的工作计划、总体进度、投资金额、项目推进等方面情况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,不断提升工作效率。
各牵头单位应结合部门实际,制定相关监督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。
第五条 建立督查巡查制度。加快建立人大代表巡视制度、政协委员视察制度、现场考察学习制度、第三方巡查制度,不定期对示范区建设进行督查巡查。
第六条 建立专家咨询制度。聘请相关专家教授、知名学者、法律顾问等各类人员组成环保、水务、生态等3个专家咨询组,博采众长,广泛吸收合理化建议,为工程设计、施工、管理等工作的科学决策提供有效参考,促进示范区建设的科学化、规范化、高效化。
第七条 建立“周报告、月调度、季检查”制度。每周通报一次工作进展,每月进行一次项目调度,每季度组织一次集中检查,对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随时研究,加快示范区项目建设进度。
第八条 强化责任追究制度。实行县(市)、区目标管理责任制,加强对各地和市直项目主体的考核管理。实行项目建设终身负责制,严格明确主要责任人、直接责任人和技术负责人责任。对未能认真落实示范区建设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,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实施问责。
第九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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